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营造干事成事氛围,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干成事,出亮点,制定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税贡献奖
1、对纳税总额前10名的企业授予“年度纳税十强企业”荣誉称号,对纳税总额11-30名的企业,授予“年度纳税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2、对纳税总额前5名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30万元。
3、经发局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三条出口先进企业奖
1、对外贸出口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年度出口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2、对外贸出口前3名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10万元。
3、经发局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四条技改工作先进企业奖
1、对当年实施技改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竣工投产并经项目审核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企业,授予“年度技改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2、对技改工作先进企业,分别奖励3万-8万元。
3、经发局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
1、对技术创新性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获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授予“年度科技进步奖”荣誉称号。
2、对获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5万元。
3、科技局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六条争创驰(著)名商标先进单位奖
1、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授予“年度争创驰(著)名商标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3、工商局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七条优化发展环境奖
1、对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推进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年度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名额控制在5个以内。
2、对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推进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年度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名额控制在10个以内
3、奖励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先进单位部门工作经费2万元。
4、监察局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八条环境提升贡献奖
1、对在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园林城市建设等环境提升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年度环境提升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指标控制在5个以内。
2、对在环境提升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年度环境提升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名额控制在15个以内。
3、奖励环境提升工作先进单位部门工作经费2万元。
4、公用局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九条道德模范奖
1、对开发区区域内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公益事业、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事迹突出,赢得群众高度赞赏,在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中发挥重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授予“年度道德模范奖”荣誉称号,
2、对年度道德模范,分别奖励3千元至1万元。
3、宣传部负责汇总,报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达不到评选要求的,该奖项可空缺。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纳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在执法或管理中出现渎职情况的、受到刑事处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体育竞彩网管委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govaffair/show-641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