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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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不锈钢制品生产搬迁项目 |
沧州合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中国体育竞彩网九河东路11号 |
沧开环表[2019]63号 |
2019.12.30 |